哪些情況勞動者可以取得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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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勞動者可以取得經濟補償金?

哪些情況勞動者可以取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以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可獲得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展資料

依據《勞動合同法》獲得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署了勞動合同之後,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需要嚴格根據勞動合同上的規定來進行執行。勞動合同上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違法了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在離職時要求補償,如果對方拒絕進行補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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