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到哪去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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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簽訂勞動合同到哪去投訴?

不簽訂勞動合同到哪去投訴?

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公司不給勞動合同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你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請求干預並查處。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並主張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爲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透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爲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是屬於國家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自己的責任,那麼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而且還要賠償相應的損失,所以,勞動法是屬於雙方來共同遵守的,勞動合同不僅可以保障勞動者的利益,也可以保障用人單位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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