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10條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勞動合同法10條的規定是什麼?

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對於勞動合同肯定是我們國家法律中的一個重點。因爲對於勞動合同的問題基本上是關心着我們每一個人的問題,所以說了解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是非常的重要的。那麼勞動合同法10條解析是什麼?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爲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爲一年。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二、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準備好證據、去工商局調取下該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就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最遲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未簽訂的合同,或未約定工資的,按同工同酬,但不同省份的工資支付條例,有可能規定不同,如廣東是說按縣級同類工作的職平工資。

對於勞動合同法10條的規定是關於書面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在一個月之內進行勞動合同的簽訂,這樣纔可以證明勞動合同給我們的勞動報酬得到保障。所以說我們國家對於這個問題是非常的關注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也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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