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有用嗎 - 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怎麼辦
一、勞動仲裁有用嗎
勞動仲裁一般是有用的,在進行勞動仲裁的時候需要提前準備好一些相應的材料,包括證明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材料等等,這樣勞動仲裁的結果可能會早一點出來。
二、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怎麼辦
對於仲裁結果顯然錯誤的,單位不能向法院起訴,僅能要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勞動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第六條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七條 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爲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三、勞動仲裁的時效爲多久
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是規定了勞動仲裁的結果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一般來說勞動者或者是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的結果有意見的話,勞動者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則不可以提起訴訟只能要求撤銷這個勞動仲裁結果。以上就是勞動仲裁有用嗎,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怎麼辦的有關內容,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建議可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