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什麼條款簽訂勞動合同纔算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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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什麼條款簽訂勞動合同纔算正確
依據什麼條款簽訂勞動合同纔算正確
1、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以下七種“有題目”的合同不能簽訂: 一是口頭合同。這類合統一般由朋友、親戚、熟人先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於情面或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檔案,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可查,權益受到侵害也只能“打落牙齒肚裏吞”。 二是簡樸合同。固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內容過於簡樸,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約束,如對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和違約等行爲的追究條款。 三是“暗箱”合同或者稱爲“一邊倒”合同。這類合同的內容往往顯著偏向用人單位一方,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定,利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狀況,以爲“你不幹總有人幹”的心態,只誇大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筆帶過,且不徵求務工者意見。這類合同往往內容恍惚,濫用所謂的解釋權。 四是典質合同。少數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典質之後才能上班,居然還在勞動合同中確定下來,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典質財物。儘管政府部分一直堅持查處此類合同,但一些用人單位仍是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態,索要典質金、風險金、保證金、培訓費等,然後捉住務工者的一些“痛處”抽剝牟利。 五是雙面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爲了應付勞動保障部分檢查,預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正當、規範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並不執行。另一份不規範、不正當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 六是賣身合同。少數用人單位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必需遵守所謂的“廠規廠紀”,並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務工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爲正當,甚至吃飯、上廁所都嚴格劃定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罵、體罰、拘禁勞動者。 七是生死合同。個別用人單位爲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務工者“泛起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泛起在建築、化工、採礦等高危行業。務工者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或不當真閱讀合同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將面對巨大的用度壓力。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務工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分提出仲裁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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