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員工辭退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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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期女員工辭退規定是什麼?

孕期女員工辭退規定是什麼?

孕期女員工辭退規定是女性員工在懷孕期間不能夠被辭退。

職工懷孕,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還應支付生育津貼,生育費用(含: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的有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女職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二、辭退有幾種方式?

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解除所屬單位職工職務的法律制度。

(一)預告性辭退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爲。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過失性辭退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爲。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當代的社會,女性員工是受到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法》的保護的,如果在孕期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情況之下,是需要支付相關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屬於強制性的一種規定的。畢竟此種行爲已經嚴重的侵犯到女性員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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