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簽訂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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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簽訂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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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房屋方面的事情時,多數都需要當事人簽訂一份書面合同,進行房屋租賃,當然簽訂的就是房屋租賃合同了。但是這個房屋租賃合同簽訂的流程是怎樣的呢?大部分的人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告訴你。

一、房屋租賃合同簽訂的流程是怎樣的

1、 租賃雙方持第二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到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登記。

2、 租賃工作人員對證件進行審查,對租賃合同進行監證,審查初步透過後予以簽署初審意見。

3、 在初審透過的基礎上進行二交審查,簽署二審意見。

4、 租賃雙方交納規定稅費後,發給承租人《房屋租賃登記證》。

5、 在手續齊全,審查無誤的情況下,三天內辦完

6、 收費標準 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賃監證費,租賃雙方各負擔1%。

二、租賃合同無效怎麼辦

1、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本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爲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5、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6、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7、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可以說是對當事人利益的一種保障。日後要是不幸產生了糾紛的話,那麼還可以根據合同當中的約定進行處理。不過在具體簽訂租房合同之前,也是應當先了解清楚房屋租賃合同簽訂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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