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早的勞動合同法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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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最早的勞動合同法作用是什麼?

我國最早的勞動合同法作用是什麼?

1、有利於理順勞動關係,在權衡國家、企業、勞動者三者利益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努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和社會環境。

2、有利於加大國家宏觀調控力度,縮小貧富差距,通過法律手段引導國家經濟良性循環、持續發展,積極應對經濟全球化過程中面對的各種挑戰。

3、有利於用人單位順應勞動關係立法變化的趨勢,加快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構建和完善,推進用人體制機制的建設和創新,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向心力,減小人事相關管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促進用人單位長遠穩定發展。

4、有利於充分調動、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為企業、為社會多創財富,多做貢獻,以緩和貧富差距拉大引起的社會矛盾,進而為國家穩定,企業盈利創造和諧的社會環境。

二、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比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要承擔不簽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後果;其次是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

2.公平原則,所謂公平,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是法律的價值選擇之一,也是社會公德的體現。

3.平等自願原則,這個原則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另一方面自願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根據自願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可以保護勞動者權利,不受非法侵害。合法原則,公平原則,平等自願原則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要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沒有高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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