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勞動合同法方面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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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勞動合同法方面有何規定?

現在很多大型公司,尤其是跨國公司,都會在重要城市建立一些子公司。因為業務需要,有的員工被母公司派遣到外地的子公司幹活。這樣就涉及到勞動關係社保關係的轉移。如果處理不好,容易發生糾紛。那麼,母公司勞動合同法方面有何規定?下面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母公司勞動合同法方面有何規定?

衡量勞動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的標準主要有兩條,一是生產依附性;二是人身隸屬性。只要兩條標準同時滿足,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兩者之間的勞動法律關係仍然成立。判令母公司承擔自身及其子公司的全部用工責任,對防止公司集團利用法人獨立地位規避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權益有重要意義;但同時也須認識到適用此項規則的限制條件:

1、形成控股與被控股的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構成公司集團關係,非勞務派遣等合同關係;

2、母公司須有使用該勞動者的行為,如勞動者僅在多個子公司之間調動,一般不適用該項規則;

3、自然人作為多個公司控股股東的情況,因自然人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係,故不適用該項規則;

4、該項規則僅是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補充 。

二、母公司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母公司是指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企業。從母公司的定義可以看出母公司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子公司,即必須滿足合併報表準則所規定的控制的要求,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母公司可以只控制一個子公司,也可以同時控制多個子公司。

2、母公司可以是企業,如《公司法》所規範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主體,如非企業形式的、但形成會計主體的其他組織,如基金等。

綜上所述,因為經營所需,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經常發生人員的流動。根據母公司勞動合同法方面規定,判斷母公司和員工是否有勞動關係,要從人身隸屬和生產依附兩個方面入手。如果母公司和在子公司幹活的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母公司承擔工資報酬等,雙方就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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