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解除勞動合同時間是否可作為維權憑證
一、網上解除勞動合同時間是否可作為維權憑證?
不可以,沒有書面告知就不算解除,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流程一般是: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1、協商解除
根據《勞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知,如果雙方協商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2、法定事由
如果勞動者存在以下的主觀過錯夫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提前通知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哪些情況下單位要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當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即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正規情況下,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或者員工,在想要終止雙方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是在網上操作完成的。書面的勞動合同可能因為需要交納社保的原因在國家有關部門的官方網站上進行過備案,但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流程,任何一家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都有嚴格的規定,絕對沒有網上通知的這種做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