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勞動能力鑑定的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8W

童工勞動能力鑑定的依據是什麼

因為現在我們在大城市一般根本就見不到有用人單位僱傭童工的這種做法的,可實際上在有些不起眼的犄角旮旯或者是小作坊的這些地方,老闆就是為了能夠通過最小的付出的得到最大的回報,僱傭勞動力特別廉價的童工,在童工受傷以後有些人特別的關注,童工勞動能力鑑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童工勞動能力鑑定的依據是什麼?

工傷,簡單的來説就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的原因受到人身損害。因此工傷的認定前提是勞動關係的存在,我國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因此,童工不能成為勞動者。童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法律明文禁止的用人關係理應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係。《勞動法》第九十四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除此之外,我國多部法律法規嚴令禁止使用童工。因此,童工和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僱傭關係。用人單位並不為童工繳納工傷保險,童工緻傷也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不受《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

勞動能力鑑定是通過對一個人從事體力工作的能力的鑑定,確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勞動能力的喪失可分為:

(1)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人雖然因傷、病導致身體衰弱、器官功能障礙或肢體殘廢,但仍能從事一些輕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人因傷、病已經不能從事任何強度的工作,甚至連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顧。對勞動能力的鑑定是一項複雜而困難的工作,它涉及醫學,倫理學等有關的知識,並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性規定,是在明確的鑑定標準的基礎上,綜合分析被鑑定人的病情後做出的。它要求鑑定人員在鑑定過程中要實事求是,客觀地做出鑑定,這關係到我國對喪失勞動能力者的優惠政策。

二、未成年工工傷怎麼救濟

1、是應及時對童工加以救助;

2、是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3、是非法用工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4、是通過法律途徑訴諸司法。

因童工緻傷不能通過工傷保險的途徑加以解決,而應根據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加以救濟。當童工在工作受傷時,應首先及時救助,確保童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最少損害。其次,依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對童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其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如果單位不履行一次性賠償金義務,則可訴至法院,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認定侵權責任,要求用人單位進行人身損害賠償。

三、未成年工傷、殘、亡的賠償標準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0條規定: “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第11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治療和生活費用。

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補償。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所造成的傷害,應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規定處理,傷殘童工不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鑑定委員會可根據單位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傷殘等級鑑定,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按傷殘等級發給童工一次性賠償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6倍,7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倍。死亡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賠償基數是指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童工勞動能力鑑定這根本就是不成立的,實際上勞動能力鑑定這都是針對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勞動者開展的一種傷情上的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意味着將來是可以享受到國家部分優惠政策的,但是童工根本就不具備所謂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所以童工受傷不是走工傷維權的這種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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