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執行生效證明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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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執行生效證明的必要性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據當事人請求,按照勞動法律法規,以第三方的身份對勞動爭議的事實與責任作出裁決從而解決糾紛的一項法律制度。在我國,發生勞動糾紛後應首先進行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法院就必須執行嗎?越秀法院郭玉法官為您解答。

民事訴訟法》規定仲裁裁決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之一。據此,勞動仲裁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之後,當事人如果在法定時間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對方拒不履行時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但並非請求法院執行的裁決,法院都會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的裁決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執行生效證明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在受理仲裁執行案件時,因不知道該裁決是否生效或該裁決書所記載的事實當事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需要當事人在立案時要提供該裁決書已經生效的證明。如果是商事仲裁,仲裁委出具的證明一般是指將仲裁裁決書已經送達各方當事人的送達回證複印件;如果是勞動仲裁案件,人民法院收到執行案件後,還要向對方核實是否提起訴訟或撤銷裁決申請,確定後可以認定該裁決已經生效,人民法院予以立執行案。

對於勞動爭議仲裁執行生效證明的問題,當勞動者與公司之間發生了爭議,雙方無法調節是,此時就要交於人與法院進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仲裁,那麼,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法院仲裁之前,當事人應該提供仲裁執行的生效證明,以便法院工作的順利進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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