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受理範圍有哪些?
在我們的生活中,因不清楚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一些勞動者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經常會跑冤枉路。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究竟有哪些呢?此外,在實踐中,哪些勞動爭議可以一裁終局呢?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的介紹吧。
一、勞動仲裁受理範圍有哪些
受理範圍主要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開除、除名、辭退、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和辭職、離職(含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方面實施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次性罰款)等懲戒影響實體勞動報酬權益享受而發生的爭議。
7、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8、因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9、因勞動者人事(職工)檔案轉遞發生的爭議。
10、因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發生的爭議。
11、因收取或變相收取勞動者押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發生的爭議。
12、因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發生的爭議。
13、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
二、哪些勞動爭議可以一裁終局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三、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是多長
1、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於近年來勞動仲裁案件較多,仲裁員人手不足等問題,導致經常會出現超出審判期限的情形。
勞動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這種情況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對此。此外,您還應該要知道,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改革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係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