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受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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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受理過程
勞動仲裁過程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一般來説,只要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都會予以受理。


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開庭前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開庭審理。


仲裁裁決:開庭審理結束後,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查明情況做出仲裁裁決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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