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降工資違反勞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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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降工資違反勞動法嗎

一、突然降工資違反勞動法嗎

無故降薪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公司經營不善確實要進行降薪的,需要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且要採用書面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被無故降薪的,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理由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勞動單位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予支付,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二、被迫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正常情況下,員工提出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即使員工主動辭職,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這種辭職通俗的説法叫“被迫辭職”,法律上的規定是指因為用人單位存在一些違法行為,侵害勞動者的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共規定有六種情形,勞動者可以“被迫辭職”,這六種情形分別是:

1、單位不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環境存在安全隱患。主要是指勞動環境不好或者存在重大隱患,易發生工傷事故,對勞動者的人身安全是重大威脅。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有義務及時支付包括加班費在內的全部工資,未及時足額支付,是對勞動者權益的重大侵害。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繳納或不依法繳納社保,均是違法行為。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管理權,但也不能任意的進行經濟處罰。例如,請假一天,扣三天工資;遲到一次罰款1000元,單位無經濟處罰權。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如果有這三種情形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6、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這一項是個兜底的法律條款,將來的其它的法律、法規如果有規定勞動者可以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的,可以直接適用這一項。

用人單位如果有上述六種違法行為之一的,勞動者可以據此為由被迫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並且無須提前三天或三十天通知,只要通知到用人單位就可以。

如果公司採取降薪的方式來惡意逼迫員工辭職的,那麼員工在辭職時,可以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要是公司採取合理的方式對員工進行降薪處理,而員工不接受而辭職的,一般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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