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離職多久可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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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離職多久可以走?

一、根據《勞動法》離職多久可以走?

《勞動法》規定提出離職30天之後可以離開公司。

1、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3、但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30天是給予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工作的期限,30天未滿,用人單位可以辦理解除合同。

一般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二、辭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員工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是屬於員工違紀,但是隻要員工和單位完成交接,辦理離職手續,單位都是需要和員工結清工資的。員工因為工資問題和單位出現糾紛,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索賠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當中所規定的期限沒有屆滿,勞動者也是可以離職的,在用人單位沒有任何法定過錯的狀況之下,勞動者是需要提前30天通過書面的方式告知用人單位即將離職。然後雙方關於工作交接等相關的事項作出處理,30天之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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