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年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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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試用期年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什麼

試用期年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什麼

試用期年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條實際上是用詞不嚴密的表現,該條可以得出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條款規定看,兩種理解都沒有錯,但是,一個法條不可能有兩種理解,否則無法操作。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採納了第二種理解,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實習期和試用期有什麼區別

(一)、物件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是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關係建立的必備內容。

實習則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

由此可見,試用期中的物件只能是勞動者,而實習期則只適用於在校學生。

(二)、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僱傭關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於與單位之間的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三)、期限不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內做了相關的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實習期並沒有相關的期限限制。

(四)、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三、試用期與正式員工的差別有哪些?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且公司要發現員工有相關問題,才可以辭退員工。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否則要賠償公司的損失,而公司不能隨便辭退員工。

3、試用期辭退一般沒有補償金,正式工辭退一般有補償金。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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