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5W
一般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一)仲裁範圍上,勞動仲裁解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民事爭議仲裁解決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糾紛以及非平等主體間的行政爭議糾紛。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處理的行政爭議。
(二)管轄範圍方面,勞動仲裁實行屬地管轄原則,當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民事爭議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制度,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三)在訴訟的關係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式,勞動爭議糾紛不經仲裁程式,不得向,否則會裁定不予受理民事爭議仲裁則採取自願原則,實行或訴或裁的規則,在仲裁協議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不得受理。
(四)在仲裁的申請方面,勞動仲裁的申請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協議,或是爭議發生後達成仲裁的書面協議為條件民事爭議仲裁的申請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五)仲裁裁決的效力方面,勞動仲裁不是一裁終局,對於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民事爭議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故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1.原則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
①先行調解原則
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③及時原則。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