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賠償金老闆不給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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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賠償金老闆不給怎麼辦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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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給賠償金怎麼辦


關於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怎麼辦的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0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沒有繼續沿襲之前的規定,針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做了新的規定,即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根據新法的規定,勞動者無法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式主張賠償金,必須通過勞動監察程式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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