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立案後多久通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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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糾紛立案後多久通知調解?

經濟糾紛立案後多久通知調解?

經濟糾紛立案後多久通知調解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調解應當在開庭後進行,至於何時開庭,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整個審理的期限,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1、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小額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經濟糾紛的立案一般是涉及到侵權行為後才可以進行處理,因為對於小額經濟糾紛而言,由於是屬於民事糾紛事項,所以當事人之間應當首先進行協商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根據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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