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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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所謂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連帶責任中數個債務人基於不同的原因對債權負有不同的債務。

(二)債權人對數個債務人均享有分別獨立的請求權。

(三)數個債務偶然聯繫在一起,各個債務人之間主觀上並無聯絡。

(四)數個債務人的內容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債務的清償不分比例、份額,每個債務人均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

(五)在多數情況下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先向債權人償付的債務人,有權向終局責任人求償。不過這種求償並不是基於當事人的協議或者比例,而是基於特別的法律關係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因此説這種求償關係不同於連帶責任中的求償關係。

二、什麼是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兩層含義:

其一,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約定明確;

其二, 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不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都不得解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保證是指雙方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共同承擔責任。若簽訂保證合同時對保證方的義務,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保證人需要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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