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為深圳工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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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可以為深圳工程擔保?

誰可以為深圳工程擔保?

1、滿足相應條件的銀行、專業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都可以為深圳工程擔保。

根據《關於在建設工程項目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意見》

第八條提供工程擔保的保證人可以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有資格的銀行、專業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專業擔保公司應當具有與當地行政區域內的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並取得銀行一定額度的授信,或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具備與銀行開展授信業務的條件。銀行、專業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從事工程擔保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2、工程建設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提供以建設單位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約擔保

根據《關於在建設工程項目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意見》

第六條工程建設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提供以建設單位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約擔保,建設單位應當提供以施工單位為受益人的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不按照規定提供擔保的,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並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其他工程擔保品種除了另有規定外,可以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行選擇實行。除了《關於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中所規定的投標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付款擔保等四個擔保品種外,各地還應積極鼓勵開展符合建築市場需要的其他類型的工程擔保品種,如預付款擔保、分包履約擔保、保脩金擔保等。

二、為工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需要滿足的相關條件

《關於在建設工程項目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意見》

第九條專業擔保公司從事工程擔保業務應符合資金規模和人員結構的要求,並在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專業擔保公司開展工程擔保業務應向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反映其經營狀況及相關資信的材料。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引導市場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要求具有與其所擔保工程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專業人員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第十條已開展工程擔保的地區應當儘快建立對專業擔保公司資信和擔保能力的評價體系,使專業擔保公司的信用信息在行業內公開化,以利於當事人對其選擇和發揮行業與社會的監督作用。

第十一條擔保金額是指擔保主合同的標的金額,擔保餘額是指某時點上已發生且尚未解除擔保責任的金額,擔保代償是指保證人按照約定為債務人代為清償債務的行為,再擔保是指再擔保人為保證人承保的擔保業務提供全部保證或部分保證責任的擔保行為。

第十二條專業擔保機構的擔保餘額一般應控制在該公司上一年度末淨資產的10倍,單筆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上一年度末淨資產的50%,單筆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上一年度末淨資產的20%。

第十三條要儘快建立工程擔保信息調查分析系統,便於對保證人的數量、市場份額、擔保代償情況、擔保餘額和保函的查詢、統計和管理工作,擔保餘額超出擔保能力的專業擔保機構限制其出具保函或要求其做出聯保、再擔保等安排。

我國境內註冊、的有資格的銀行、專業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都可以為工程提供擔保。對於那些從事工程擔保業務的專業擔保公司來説,應符合資金規模和人員結構的要求,並在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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