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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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制度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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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制度是什麼?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規範勞動能力鑑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的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鑑定業務範圍〕本辦法所稱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申請,組織醫療衞生專家,依據《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技術性等級鑑定。
第二章 勞動能力鑑定機構
第四條 〔委員會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能力鑑定辦事機構,負責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五條 〔委員會職責〕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能力鑑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
(二)制定本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選聘醫療衞生專家,組建醫療衞生專家庫,對專家進行培訓和管理;
(四)組織勞動能力鑑定,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管轄範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鑑定。
第七條 〔制度公開〕勞動能力鑑定相關政策、工作制度和業務流程應當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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