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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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適用簡易程序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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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沒有規定“簡易程序”問題。在審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中,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其中,《行政訴訟法》規定如下情形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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