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訴訟時效的中斷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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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訴訟時效的中斷條件是什麼?

擔保訴訟時效的中斷條件是什麼?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應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應當肯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一般訴訟時效。

如果在一般保證責任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並不必然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就會產生對債權人明顯不公的後果。因為債權人在經過訴訟或者仲裁程序後,對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可能已經完成,保證人可能已經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訴訟時效中斷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三、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有何區別?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綜上所述,在民間借貸中雙方訂立借款合同後,往往還需要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這是依附於主債務合同的。如果主債務訴訟時效發生中斷,自然也引起擔保訴訟時效中斷,從引發中斷的日期開始,時效會重新計算,對於債權人來説,還會獲得三年的訴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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