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一般類別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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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買賣交易中,時常會出現一些有關擔保的問題,尤其是擔保的種類問題,受到了很多人的關注。其實這個問題,我國法律已經作出了相應的具體劃分,並就具體的類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在法律上,擔保的一般類別都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擔保的一般類別都有哪些

一、擔保的一般類別都有哪些

廣義上的債的擔保,包括狹義的債的擔保與債的保全。本文僅討論狹義的債的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

(一)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債務人財產以外,又附加了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包括保證、連帶債務人以及並存的債務承擔。我國的擔保法上僅指保證。

(二)物保。

物保是指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作為債權人之債優先受償的對象,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和法定優先權,擔保法上指前3種。

(三)金錢擔保。

是指於債務之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繫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擔保法上僅指定金。

二、擔保一般都有什麼類別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5種:

(一)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五)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在實踐中,針對不同類別的擔保,當事人需要簽訂不同類型的合同,辦理不一樣的手續,也只有這樣,您所設定的擔保才具有法律效力。至於擔保的一般類別,主要包括五種,即上文中介紹的定金、留置、質押、抵押以及保證。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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