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承擔的責任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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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親戚或朋友為了資金週轉向銀行貸款,需要你為其提供擔保。很多人因為不懂法律,以為就是簽名而已,還有的人是因為不好意思拒絕而為別人擔保,殊不知擔保有很多的注意事項,如果不謹慎,可能為自己招來很多麻煩。擔保人承擔的責任都有哪些?跟隨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都有哪些?

一、相關法律規定。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擔保人承擔的責任都有哪些?

一般來説,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其中一般擔保,是指當債務人在法院訴訟後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需承擔擔保責任;而連帶責任擔保則是指,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或擔保人其中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是否有履約能力的限制。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擔保區別:

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這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一般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

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讀了上篇文章,相信大家都知道了。綜上,為別人擔保有很大風險,特別是連帶責任擔保。小編提醒大家,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在他人要求你做擔保人時一定要注意債務人需要有償還欠款的能力,要辨別擔保方式明確擔保數額,儘可能的將自己的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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