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質押合同的各項條約是如何規定的 - 模板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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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質押合同

最高額質押合同的各項條約是如何規定的?模板是怎樣的?

第一條 主合同(備註説明:據實填寫,不適用條款需刪除)

本合同之主合同為:

□ 質權人與債務人 之間簽署的編號為 的《授信額度協議》/《授信業務總協議》及依據該協議已經和將要簽署的單項協議,及其修訂或補充,其中約定其屬於本合同項下之主合同。

□ 質權人與債務人 之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簽署的借款、貿易融資、保函、資金業務及其它授信業務合同(統稱“單筆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其中約定其屬於本合同項下之主合同。

第二條 主債權及其發生期間

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約定發生期間外,在下列期間內,主合同項下實際發生的債權,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債務人與質權人之間已經發生的債權,構成本合同之主債權:(備註説明:據實填寫,不適用條款需刪除)

□ 自本合同第一條所指《授信額度協議》生效之日至該協議及其修訂或補充所規定的授信額度使用期限屆滿之日。

□ 自本合同第一條所指《授信業務總協議》生效之日至該協議及其修訂或補充所規定的業務合作期限屆滿之日。

□ 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被擔保最高債權額

1、本合同所擔保債權之最高本金餘額為: 幣 種: 。

(大寫) 。 (小寫) 。

2、在本合同第二條所確定的主債權發生期間屆滿之日,被確定屬於本合同之被擔保主債權的,則基於該主債權之本金所發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質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也屬於被擔保債權,其具體金額在其被清償時確定。

依據上述兩款確定的債權金額之和,即為本合同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

第四條 質押物

質押物有關情況見附件“質押物清單”。

質押期間,質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五條 質押登記

依法需要辦理質押登記的,在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出質人與質權人應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 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條 質押物的交付、佔有和保管

除依法需辦理出質登記的外,本合同項下的質押物由質權人佔有和保管。出質人應於本合同簽署之日起 日內將質押物交付質權人。

在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應妥善保管質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物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物。

未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擅自使用、處分質押物,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質押物價值減少的處理

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物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物,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導致質押物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出質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並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

第八條 孳息

質權效力及於質押物所生孳息,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物所生孳息,用於清償主債務,但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九條 質押物的保險(此為選擇性條款,選擇下列 項:1、適用;2、不適用)

出質人應向與質權人協商確定的保險公司按照雙方協商確定的險種和保險期限投保,投保的金額不得少於質押物的賬面價值,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質權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損於質權人權益的限制性條件。

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終止、修改或者變更保險單,並應採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確保本條約定的保險保持有效。如果出質人未投保或者違反前述約定,質權人有權決定投保或繼續為質押物投保,保險費用由出質人承擔,並可與因此可能給質權人造成的損失一併記入債權餘額。

本合同簽署後 日內,出質人須向質權人提交該質押物的保險單正本並將保險權益轉讓給質權人。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保險單正本由質權人執管。

第十條 擔保責任的發生

如果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質權人進行支付,質權人有權依法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質權,在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最高額內就質押物優先受償。

前款所指的正常還款日為主合同中所約定的本金償還日、利息支付日或債務人依據該等合同約定應向質權人支付任何款項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還款日為債務人提出的經質權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日以及質權人依據合同等約定向債務人要求提前收回債權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項的日期。

第十一條 質權行使方式

在擔保責任發生後,質權人有權就已屆清償期的主債權的全部或部分、多筆或單筆,對質押物行使質權。

第十二條 質權的實現

在擔保責任發生後,質權人有權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物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質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處分質押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質押物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出質人應支付或償付給質權人的費用後,用於清償主債權。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物。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質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質權人有權決定各擔保權利的行使順序,出質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擔保及行使順序等抗辯債權人。

債務人清償主債權,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向出質人返還質押物。

第十三條 本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

若主合同包含《授信額度協議》/《授信業務總協議》,對其中的授信額度使用期限/業務合作期限進行延展的,需徵得出質人的書面同意。未徵得出質人同意或出質人拒絕的,出質人僅以本合同項下質押物對原授信額度使用期限/業務合作期限內發生的主債權,在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被擔保最高債權額內承擔擔保責任。

對《授信額度協議》/《授信業務總協議》其它內容或事項的變更,以及對其項下單項協議的變更,或對單筆主合同的變更,無需徵得出質人的同意,出質人仍以本合同項下質押物,在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被擔保最高債權額內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經質權人和出質人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被擔保最高債權額。

第十四條 聲明與承諾

出質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1、出質人依法註冊併合法存續,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對質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2、出質人保證質押物之上沒有其他共有人,或者雖有共有人但出質人已獲所有共有人的書面許可。出質人承諾在簽署本合同前將該書面許可交質權人保存;

3、出質人完全瞭解主合同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於出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已經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內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權。

出質人為第三人且為公司的,出質人提供該擔保,已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其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本合同項下擔保未超過規定的限額。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會違反對出質人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出質人已經或將會取得設置本質押所需的一切有關批准、許可、備案或者登記;

4、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5、出質人未向質權人隱瞞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在質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擔保物權;

6、若在質押物上設置新的擔保物權、質押物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出質人應及時通知質權人。

第十五條 締約過失

本合同簽訂後,出質人拒絕辦理或拖延質押登記,或因出質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質權不能有效設立的,構成締約過失。由此使質權人受到損失的,出質人應對質權人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違約事件及處理

以下情況之一即構成或視為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轉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處分質押物

2、出質人以任何方式妨礙質權人依法及/或根據本合同有關約定處分質押物;

3、發生本合同第七條所述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的情形,出質人不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4、出質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者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5、出質人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約定;

6、出質人終止營業或者發生解散、撤銷或破產事件;

7、出質人在與質權人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質權人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出質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全部、部分調減、中止或終止對出質人的授信額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受理出質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的業務申請;對於尚未發放的貸款、尚未辦理的貿易融資,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發放和辦理;

4、宣佈出質人在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貿易融資款項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6、要求出質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質權人造成的損失;

7、行使質權;

8、質權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權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權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義務、責任,並不構成該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一方對另一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其根據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視為其對該權利的放棄。

第十八條 變更、修改與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在其項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不得終止。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採用與主合同之約定相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條 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它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1、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若質權人因業務需要須委託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履行本合同項下權利及義務,出質人對此表示認可。質權人授權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有權行使本合同項下全部權利,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構裁決。

3、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對雙方及各自依法產生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4、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繫地址,並承諾在通訊及聯繫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5、本合同中的標題和業務名稱僅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於對條款內容及當事方權利義務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合同生效與質權設立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出質人將質押物交付質權人或出質登記手續依法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質權於合同生效之時設立。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及債務人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每一份合同的每一條條約都是我們保障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以上就是最高額質押合同所有的條約規定,看完後您是否已經對最高額質押合同有所瞭解了呢?如果對上述條約有不清楚的地方,您應該儘快弄懂;以避免以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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