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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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是多少?

工程項目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是多少?

法律沒有規定工程項目違約金的最高限額,可以由雙方協商或者根據招標文件規定,設定一個數額,比例一般要達到質量保證金的兩到三倍,但也不能過高,否則超過總造價或者施工單位承受範圍,也沒有實際意義。

工程質量保證金又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工程質量保證金與質量保脩金都是承包人為保證施工合同的履行而進行的一種擔保。但質量保證金,是承包人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一般是擔保竣工驗收前出現的質量問題;而質量保脩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一定的金額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主要擔保竣工驗收後保修期限內的質量問題。

民法典合同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綜上,由於工程項目會涉及到的金額會非常巨大,當事人也會擔憂對方會有違約的現象而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所以就會通過在訂立合同之初設定違約金以約束雙方能夠按時完成工程,但是違約金的設定需要當事人認可且最好不能有太高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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