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抵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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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抵押糾紛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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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抵押擔保糾紛調解案例


2014
年 3 月 4 日 ,呼市工商局 12315 指揮中心接到申訴:消費者王女士於 2013 年 12 月 20
日,在新城區紅星美凱龍索菲亞衣櫃店內,購買了一套整體衣帽間。商家承諾, 35 日內送貨並上門安裝,結果逾期 70
多天後才送貨,且貨到後衣櫃尺寸不符,無法安裝。消費者要求商家儘快解決並賠償損失,但商家以種種理由推脱,不予解決。後經新城區工商分局東風路工商所執法人員調查核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責令商家為消費者送貨安裝並賠償相應的違約金
622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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