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是什麼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5W

建築工程擔保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是什麼呢?

1、目前,雖然我嚴格的規則,在建工程抵押權人與抵押貸款的抵押貸款押人必須同意,但對貸款和其他原因,也有開發商在建項目的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在預售期房同時又與另一個銀行抵押貸款合作協議、重複抵押的現象出現。

2、為不影響開發商在商品房建設項目預售抵押下的銷售,未按照規定要求辦理預售抵押的,應取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並如實告知買方。

3、建設單位墊房時,開發商將部分房地產用於支付該項目,並辦理抵押貸款。一旦與工程價款優先權相一致,銀行將按次賠償的順序,對債權的保護程度將大大降低。

4、在建項目抵押價值的評估和允許抵押的在建項目比例沒有統一的標準。

5、部分開發商避免在預售合同備案時由預售管理部門對其實施預售監督管理工作,與買方簽訂合同後,未及時進行備案登記,造成預售挪用。

6、銀川市雖然已經實施商品房網上備案工作近一年了,但購房者仍不瞭解,無法通過網上宣傳的商品房信息瞭解自己購房的基本情況。

7、個人預售監管銀行監管措施無效或不及時的售前收集貸款,使處理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或項目的建設還不取消抵押貸款,導致處理屬性轉換障礙,買家不能成功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抵押物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擔保制度的要求,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必須是能夠轉讓的財產,這樣才能實現擔保的目的。法律規定抵押物不能轉讓的,即使符合設立抵押物的其他條件,該抵押物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可抵押財產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抵押人必須有處分抵押財產的權利。抵押財產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轉讓。抵押物的價值應當與被擔保的債權數額一致。

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原則上易於管理和實施,原則上為不動產,包括生產設備、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等一切有價值的動產。

如何實現房產抵押權:

1、根據物權法第195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當事人實現抵押貸款約定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轉化為金錢或有優先償還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如果協議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那麼其他的債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解除原因的之日起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協議。抵押權人還有債權人並沒有就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一種協議的,抵押權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財產。

2、根據第74條的擔保法律解釋,如果當事人不同意抵押財產的價值轉化為資金或所得拍賣、變賣抵押物,付款應按照以下順序:(2)主債權的利息;主要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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