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有哪些?

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有哪些?

在建工程的抵押條件包括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以及該土地上的建築物。

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編號。

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在建工程指企業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通常有“自營”和“出包”兩種方式。自營在建工程指企業自行購買工程用料、自行施工並進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業通過簽訂合同,由其它工程隊或單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事業單位的在建工程是指事業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築(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設備安裝工程。

二、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抵押是否是一起抵押的?

地上建築物是隨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權已抵押,後續建的建築也一併抵押了,不能再進行再抵押或處置了,否則無效。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是,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所以在建工程的抵押除了該工程本身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之外還包括該土地上面的建築物。因為地上的建築物是跟土地連在一起的,如果該土地的使用權已經抵押給了銀行,其實就暗含着它上面的建築也一起抵押給銀行,這是為了防止多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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