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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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有什麼意義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反擔保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反擔保的具體作用與意義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的有效措施。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擔保有助於本擔保關係的設立。謹慎的第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尤其是在擔保人與債務並無緊密的利益關係或隸屬關係且對其承擔擔保責任後追償權能否實現懷有疑慮的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有無反擔保措施,即直接影響到本擔保的設定,若無反擔保,第三人可能因慮及自身利益而拒絕為債務人提供擔保。
第三,反擔保能夠作為一種調濟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為複雜情況下擔保關係的建立提供便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反擔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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