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和再擔保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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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和再擔保有什麼區別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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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和擔保有什麼區別

1、合同的內容不同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合同的核心內容。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是以經營信用風險為合同的主要內容。

2、合同的主體不同

涉及保證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而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就是購房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和債權人。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無需對價條件;而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表現為雙方有償的權利義務關係。

3、合同的性質不同

保證合同作為購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屬合同,與主合同之間存在着主從關係。保證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它本身不能獨立存在。而保證保險合同與主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係,兩者處於並存關係。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係。保證合同表現為單務無償合同,而保證保險合同則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4、保證的範圍不同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而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於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等均不屬於賠償範圍。

5、保證的程度不同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仲裁併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取決於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約定的還款責任事實是否發生。

其次,除了法律或保證合同另有約定外,保證人一般沒有實體法上的免責事由。而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對合同約定的免責事項如戰爭、行政或執法行為以及被保險人未對投保人作資信調查等情況均可免除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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