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和反擔保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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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和反擔保,是我國擔保法中的重要內容。那麼,什麼是擔保和反擔保?我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就以上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擔保和反擔保是什麼意思

一、擔保的概述: 

擔保是為了保證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擔保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通俗來講就是債權人為了能夠保證按時收回或實現自己的債權而讓債務人提供一定的錢和物作保的方式。擔保並不是債務人一方就能決定的,而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滿足債權人的合理要求才能成立。它是一種雙方或多方的活動。擔保具有從屬性,它依附於主債務的存在,隨着主債務無效與消滅而無效與消滅。擔保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和有害社會利益,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與違約金等六種方式。擔保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等,絕對禁止以人身作為標的物的擔保。

二、反擔保的概述:

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借款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可稱為擔保之擔保,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反擔保是對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後所取得求償權的擔保。只要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即可向反擔保人求償,而不問擔保人履行的對與不對,反擔保在性質上屬於間接擔保,因為它並非直接擔保主債務,而是對擔保人所負的債務擔保進行擔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為擔保人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最大限度地降低擔保人的風險和損失提供了法律依據,反擔保之債除因一般擔保消滅原因而消滅外,當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消滅或其中之一消滅,反擔保也隨之消滅。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二款“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以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反擔保。

根據上文可知,擔保是債權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而要求對方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法律措施,而反擔保是第三人為了保證自己債權實現,在向債務人的債權人提供擔保時,也要求債務人為自己提供擔保的法律行為。總之,它們的目的都是為了擔保自己債權的實現。在實踐,擔保是有風險的,簽訂擔保合同需要謹慎。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擔保知識,請您聯繫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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