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訴訟時效期間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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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證訴訟時效期間有多久?

一般保證訴訟時效期間有多久?

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二、保證合同的期限是怎麼樣計算的

通常認為,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是無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那麼債權人僅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之日,也就並不能視為債權人的權利受侵害之日。債權人真正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於保證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間,是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後,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之日,一般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也應當從該日起計算。上述觀點前後矛盾,既然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無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能視為債權人的權利受侵害之日。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在“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未履行保證債務的行為,並未對債權人的權利造成侵害,訴訟時效尚未開始起算,怎會有“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之日,一般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也應當從該日起計算”的問題。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問題,是源於《民法典》第693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按照《民法典》第687條第二款“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在未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前,保證人有檢索抗辯權,可以拒絕承擔其保證責任。此時訴訟時效尚未開始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無從談起。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把訴訟時效的中斷改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並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延長到“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總算是前進了一步,但仍未消除與《民法典》第687條第二款規定的在“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之間的矛盾。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靠近了一步,且與《民法典》第687條第二款規定的精神相一致。

在一般情況下,保證訴訟時期是三年。雙方需要在一方債務屆滿之前向法院提起上訴。提交資料以後,等待法院審核作出裁決。這個訴訟時效就是自法院作出裁決具體日期開始計算,通常情況下,這個訴訟時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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