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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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一般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兩種形式。區別主要在於連帶擔保是直接對擔保人的債務承擔連帶的一個償還責任。而一般擔保人在這個債務人被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然沒有錢償還的情況下,才對這個債務人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

抵押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第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情形。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的程序。

第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的這個權利。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人是在進行借款的時候有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一項擔保。當債務人無錢償還債權人時,雙方如果簽署了是連帶擔保責任的話,那麼擔保人就需要承擔起債務人的相關債務來償還給債權人。如果是一般擔保責任的話,那麼就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除非是當事人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強制性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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