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方式約定不明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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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方式約定不明如何認定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具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之分。在司法實踐中,只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才會被認定為一般保證。否則,一般應當認定為連帶保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
如果當事人對於保證期間未作約定的,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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