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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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是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未約定擔保方式

而對於保證及於的範圍,《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1條有明確的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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