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是登記生效還是登記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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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銀行或者擔保機構借貸時都需要質押物作為抵押,並且會簽訂質押合同。股權質押就是其中一種,但是很多人不明白股權質押是登記生效還是登記對抗呢?本站小編在本文中主要為你介紹股權質押是登記生效還是登記對抗的區別方法。

股權質押是登記生效還是登記對抗?

一、股權質押是登記生效還是登記對抗?

股權質押在沒有登記證明之前是不成立的,質押合同並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所以它屬於登記生效制度。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像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民法典》第433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條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係的當事人來享有,這不是非常荒謬的嗎?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能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再次,當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出質股份時,實際上就已經藴含了允許屆時可能出現的股份轉讓,其中包括了對於公司人合性的考慮。

中國《民法典》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於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比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設質也應當分為兩種情況,其一質權人為公司的其它股東,此時以公司的股份設質無須經過他人同意。其二,當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設質的,則應當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為如果屆期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質權人就可能行使質權,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鑑於有限責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公司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就意味着實際上公司股份的設質是不與公司的人合性衝突。

最後,從觀念上來分析,傳統的觀念以為公司的股份的設質僅僅包括財產性的權利,這是將權利孤立地進行分割。實際上在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主體是不可能如同法學家一般將權利分割成諸多部分,並且進行考慮。另外,假如真是隻能轉讓財產性的權利,那麼這種設想必然會在質權執行時產生糾紛,從而與民法定分止爭的社會功能相沖突。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標的應該包括全部的股東權利。

二、登記生效制度與登記對抗制度

1、登記生效制度:只有在主管部門依法登記後,法律規定的事項還會生效。

2、登記對抗制度:雙方將相關事宜簽訂協議後,但是沒有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約定的事項仍然有效,但是不能對抗已經登記的或這其他有權力的第三人。

三、登記生效制度與登記對抗制度的比較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將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非經登記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更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記還有公信的效力。其優點是物權變動的時間通過公示得以確定,使物權產權歸屬關係登記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會明確,對善意第三方的保護較為有利。缺點是未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過於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容易造成公權對私權的過分干涉。

上文中主要從股權質押的概念、登記生效制度與登記對抗制度的解釋及比較三大方面來分析股權質押是登記生效還是登記對抗這個問題。總結的説就是股權質押屬於登記生效,即股權質押合同登記證明後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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