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履約擔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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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工程合同中, 工程發包人在合同過程中會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約擔保金額。但就目前情況而言,許多的建築工程承包人對於履約擔保缺少一定的法律認識,但是履行擔保金可以降低一定的風險。那麼,關於工程合同履約擔保金額是多少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

工程合同履約擔保金額

一、工程合同履約擔保金額

履約保證金是履約擔保形式之一。而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

招標人和中標的投標人在簽訂合同後,即成為接受承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必須向接受承包人提供銀行開立的履約保函,金額一般為合同金額的10%-15%,以確保承包人按合同條款履約。否則,由銀行負責賠償一定金額,最高不超過履約保函的總金額。

二、履約保證金的特點

1、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出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後不得追加。這就維護了招標中要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投標。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

2、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於承包商違約時,賠償招標人的損失,也即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且並不以此為限。

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於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為生效條件)。

3、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4、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 ~10%,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5、履約保證金必須遊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工程合同履約擔保金額的相關資料,從前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一般情況下,對於履約擔保金額的確定不得超過工程造價的10%,因此招標人對於履約擔保金額不得漫天要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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