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看連帶法律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都是在借貸關係中,借款人為了承諾在限期內能夠償還出借人的借款而進行的擔保,那麼兩者有什麼法律責任呢?本文整理了從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看連帶法律責任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從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看連帶法律責任

從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看連帶法律責任

擔保,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名詞,也是經濟生活中,最常用的保證債權人合法權益以及預期利益,使資源能夠合理配置,增加資金合理流動效率的有效方式。擔保有五種方式: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保證。司法實踐中,經常有律師、法官分不清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尤其是分不清抵押擔保和連帶保證擔保。實際上,這是一個初級問題。筆者將從二者區別開始論述。

首先,區別在於一個字:物,抵押擔保中擔保的對象是物,可以是動產,亦可是不動產。而保證擔保中雖然有時也涉及物,但從本質上説擔保的對象是人。其次,抵押擔保與保證擔保的生效要件不同,抵押擔保要想生效,除了一紙合同外,還需要登記,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登記不是對抗要件,而是生效要件。如果不登記,則抵押權不生效。而保證擔保則無需登記。第三,也就是本文的論述關鍵,法律責任。一個案件過程再跌宕起伏,引人入勝,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始終是個結果,而這個結果用一個法律名詞代替,就是法律責任。抵押擔保以抵押物為責任承擔限度,而保證擔保中的連帶保證則是將自己與債務人串在了一根繩上。兩者的法律責任孰輕孰重,可見一斑。以上是三個最重要的區別,除此之外還有訴訟時效、訴訟順序等等區別,在此不再贅述。

引入一例:甲曾借錢給乙,乙無力償還,無奈找到其弟弟丙為其擔保。丙以自己與家人共有的房屋一處做抵押擔保。甲乙丙簽訂了抵押擔保協議。約定至某年某月某日,如乙仍無力償還,甲可處置丙的房屋。但沒有其共有人的簽字更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現過了約定時間,乙無力償還,甲將乙丙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乙償還本息,丙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案件,提出幾個問題。

第一,本案中,丙在房屋有共有人的情況下,未經他人允許即將房屋做了抵押,此行為的效力如何?第二,甲乙丙三方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此抵押權是否生效?第三,即使抵押權生效,是否可以未經對債務人乙的訴訟,直接對乙丙訴訟,換句話説,丙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第四,即使可以訴訟,判決丙承擔連帶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下面對以上核心問題進行解答和論述。第一,丙將多人共有的房屋,未經共有人允許將房屋抵押,此行為部分有效,即丙對房屋所有的部分,可以抵押,但其他部分不得抵押。第二,甲丙只簽訂抵押合同而為辦理抵押登記,此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權未生效。甲僅對丙有行為上的督促權利。即使達到和合同約定的條件。甲依然不能行使抵押權。第三,此問題涉及到了抵押擔保和連帶保證擔保的重大區別,即先訴抗辯權。抵押擔保中,債權人獲得抵押權後,當合同約定條件達成後,債權人想行使抵押權,必先對債務人進行訴訟或仲裁,否則不能夠直接處分抵押物。這是抵押擔保與一般保證相同的地方,亦是與連帶保證不同的地方。第四,即使抵押權生效,即使可以訴訟,那麼判決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巨大錯誤。眾所周知,抵押權人只能對抵押物行使權利,而不可能對本案中的丙行使權力,抵押權對物不對人。判決丙承擔連帶責任,唯一的可能性就是法院認為丙的行為是連帶保證行為而非抵押行為。這一基礎的、常識性的錯誤,讓筆者意識到了寫此篇論文的必要性。

其實,抵押擔保與保證擔保很好區分,從形式上即可一目瞭然。抵押的主體可以為債務人本身,合同中經常約定甲欠乙錢,乙提供汽車一輛作為抵押物。而從為出現過,甲欠乙錢,乙為自己保證還錢,如未還錢乙自己還。這樣的約定是無用的並且可笑的,為自己擔保相當於沒擔保。即使抵押的主體也是第三人,那麼同樣有區別。抵押擔保合同往往以抵押物為核心。經常約定如乙未償還,甲可處置抵押物。而保證擔保合同往往以保證人為核心。經常約定如乙未償還,丙代為償還等類似語句。

為何要如此嚴格的區分抵押擔保和連帶保證擔保。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二者所對應的法律責任分別為有限責任和連帶責任。從當事人心裏角度看,抵押擔保設立,證明他只想用抵押物承擔責任。而連帶保證擔保的設立,即表明當事人願意以自己的財產代債務人償還。從法律責任上來看,亦是如此,抵押擔保,只會使債權人對抵押物享有權利,而一旦被認定為連帶保證擔保,那麼結果只能是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法院作出如此判決,丙這一為乙做抵押擔保的人,淪為了連帶保證人。本來債權人甲只能處置房屋中丙所佔的份額,而此判決一出,甲除了可以處置此房產外,還可執行丙的其他財產。這顯然是不合法,不合理,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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