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質押 - 質物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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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專利權作為一項權利也是可以設立質押的,但專利權設立質押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那麼,專利權質押,質物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呢?詳情請閲讀下文。

專利權質押,質物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呢?

用以出質的專利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利權必須有效。專利權具有時間性,而為了保障債權實現,必須保證質物是無可爭議的有效專利。證明專利權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年費繳納憑證、專利登記簿等。《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規定如下:

第十二條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予以登記,並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質權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時設立。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不予登記通知書》:

(一)出質人與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不一致的;

(二)專利權已終止或者已被宣告無效的;

(三)專利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

(四)專利權處於年費繳納滯納期的;

(五)專利權已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專利權的質押手續被暫停辦理的;

(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八)質押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專利權歸質權人所有的;

(九)質押合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十)以共有專利權出質但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專利權已被申請質押登記且處於質押期間的;

(十二)其他應當不予登記的情形。

二、作為質物的是專利權中可轉讓的財產權,即因取得專利權而產生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係指獨佔權和由此派生的許可權、轉讓權、標記權等。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出質人應用其出質權利的全部來擔保債權的實現。專利申請權雖然是獲得專利權的前提,依法可以轉讓,但其明顯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使之不能作為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財產權,因而不能將專利申請權作為質物進行質押。

 三、出質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

(1)認定出質人是否“合法”的標準就是看其有效證件與專利文檔所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專利權質押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出質人非專利文檔所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非全部專利權人的”,專利權質押合同將不予登記。如果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則出質人應為全體專利權人。如果得不到全體專利權人的共同認可,也不能將專利權進行質押。

(2)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出質專利權時,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辦理登記時,要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3)出質人和質權人如果對合同簽訂或專利事務不太瞭解,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辦理登記時,不僅要按照《專利權質押合同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提交出質人的合法身份證明,還要有委託書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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