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擔保有什麼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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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擔保有什麼特點
留置擔保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留置物的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歸納起來留置擔保具有以下特點:
(1)留置擔保,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留置權,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為前提。
(2)被留置的財產必須是動產。
(3)留置的動產與主合同有牽連關係,即必須是因主合同合法佔有的動產。
(4)留置權的實現,不得少於留置財產後兩個月的期限。
(5)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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