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擔保有哪些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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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擔保有哪些特點
債的擔保的特點:
⑴債的擔保是為擔保債權而設立的,是對債券的效力的加強和補充,具有從屬性。
⑵債的擔保是於債的清償期限屆至而設立的,具有預定性。
⑶債的擔保是以特定財產為清償債務人債務的保障,具有可靠性。
⑷債的擔保一般是由當事人字眼設立的,其目的就是為了確保債券的視線,具有自願性和明確的目的性。
債的擔保方式有以下幾種:
(1)保證:是指第三人(保證人)與債權人(被保證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
(2)抵押、質押: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財產向對方當事人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保證方式。
(3)定金:是指為確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對方支付一定的貨幣的保證方式。當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當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由於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對已經佔有的對方財產採取的扣留處置的一種保證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第2款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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