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擔保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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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權擔保的範圍有哪些?

留置權擔保的範圍有哪些?

留置權擔保的範圍有: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債務人違反合同的約定的違約金,包括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違約金是一種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直接由法律或者條例規定的違約金,稱為法定違約金。無法定違約金標準或者雖有法定違約金標準但當事人不理會這種規定,而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商定違約金條款,此種違約金為約定違約金,法律承認約定違約金的效力。

損害賠償金,是在保管、加工承攬、運輸等合同關係中,由於一方的違法行為給另一方造成財產損失,即發生損害賠償責任,由實施違法行為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損害賠償金以彌補受害人因違法行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損害賠償責任是民事責任中最重要常用的責任形式,由於強調民事責任的補償性質而有別於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財產責任形式。

二、留置擔保合同的內容

1、主合同的債務情況

主合同中的主債務具體情況,關乎留置權的實現。

2、明確留置財產的價值

留置擔保合同中的留置物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留置物的狀態通常存在兩種情形: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對於不可分物,通常的做法是對該不可分物整體留置。

注意,留置該財產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當留置財產的價值多於全部債務時,留置權人應當將剩餘款項退還給債務人。

3、留置擔保的範圍

留置擔保合同當事人需要依照實際情況將數額羅列詳盡,避免使用“大概、左右”等約數。

4、留置擔保的期限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5、明確違約責任

留置合同中,應當明確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保管義務,由此而產生的損害責任由留置權人承擔,當事可自主約定責任的承擔方式,如賠償款項、原物返還等。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根據相關法律及合同約定處置留置物,如留置物折價,拍賣、變賣留置物。

對於留置擔保的具體內容,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留置事項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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