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押土地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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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土地拆遷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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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的房產如何購買


買賣已抵押房地產的,出賣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權人,並就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同時告知買受人房地產抵押的事實。根據我國《物權法》第 191
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
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注意物權法對擔保法及其解釋的修正,依據該條規定,抵押人除非取得抵押權人同意或受讓人代債務人清償,否則抵押期間,不論成立的抵押權是否登記,債務人均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對受讓人有對抗的效力。

根據目前房地產交易中心及各大銀行的實踐操作來看:一是做轉按揭,將上家未還之貸款轉入下家貸款銀行,該業務經常受央行政策影響;二是由下家支付給上家首付款,上家還清貸款,辦理抵押注銷後再行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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