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債權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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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債權能抵押
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4條和第37條的規定,普通債權是不能夠抵押的,只有屬於其規定的能夠抵押的部分才能設置抵押,能抵押的債權基本為: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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