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債權質押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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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債權質押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是:
(1)質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質押合同無效。如質押人將他人的財產作質押,或質押人以共同共有財產設立質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質押行為無效。
(2)質押物不特定的,質押合同無效。如只在質押合同上籠統地註明財產一宗,而沒有詳細清單的,不符合法律關於質押物必須是特定的規定,質押行為無效。
(3)對於通過簽訂質押合同規避法律的,質押合同無效。如在法律文書生效以後訂立質押合同;或經核實儘管有銀行貸款,但企業不是在財產質押後貸款的;或貸款中銀行資金不到位的,質押合同無效。
(4)主合同無效的,質押合同無效。質押合同系保證合同的一種,是一種從合同,它以擔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為前提條件,主合同無效,則從合同無效。
(5)質押物價值處於不確定狀態的,質押合同無效。如用財產保險單作質押的,財產保險單的價值體現要依附於其他事件的發生,它本身不是有價證券,也不是可以折價或變賣的財產,故不能用於質押。

什麼情況下債權質押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8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9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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