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效力規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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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效力規定內容是什麼?

擔保效力規定內容是什麼?

擔保效力規定內容是如果擔保合法成立,之後相關的擔保人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擔保的責任,擔保效力是指擔保成立後所發生的法律後果。擔保的成立與擔保合同的成立有聯繫,但也有區別。首先,擔保的成立並不全依擔保合同發生,有的可因法律直接規定的條件發生,有的可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單方的法律行為而發生;其次,即使依擔保合同設立的擔保,有的除有擔保合同外還須有其他要件擔保才能成立。例如,質權擔保須由質權人佔有質押財產才能成立,不動產抵押權擔保經登記才能成立。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只有擔保合同有效,擔保才能成立,但擔保的成立與擔保合同的有效並不為一回事。

抵押擔保人需要具備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户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餘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自然人擔保應提供擔保人身份證件、户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公積金帳號,並與受託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二、抵押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1、一般保證責任。其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其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已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撤銷擔保人的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人擔保期限: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第六百九十三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擔保責任的承擔對於擔保人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提醒大家注意不要隨意的為他人提供擔保,否則在債務人不能夠償還相關的債務,或者説不能夠履行相關業務的情況之下,就需要承擔連帶的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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